搜索
服务民生 首页/ 服务民生/
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

时间:2018-01-08

来源:未知

录入:黑龙江省方正林区

【字体:  

       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”中增加一项,作为第七项“(七)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”,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。

 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”中增加一项,作为第四项“(四)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”,第四项、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、第六项。

 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。”修改为: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。”


版权所有:沿江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-1
地址:沿江人民检察院 邮编:150000